现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予以公示,征求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10月23日前反馈至六安市生态环境分局,邮箱171829987@qq.com. 联系电话:0564-7051319
六安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9月23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endif]-->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一体化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大三格化粪池及其配套污水管网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 <!--[endif]-->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产权属于乡镇政府所有。
1、乡镇政府主要职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乡镇政府是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保障运行费用。同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测。
2、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随机抽查、检测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污水设施处理运行效果,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行。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相关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设施管理的监督管理。
<!--[if !supportLists]-->第三章 <!--[endif]-->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生活污水应收尽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管网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保持现场干净整洁,无堆积垃圾杂物等。具体工作任务包含:
1、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2、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每半年对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3、确保污水处理站用电正常,保障运行电费;
4、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5、对于人工湿地处理模式,要按绿化养护要求,对湿地上的植物定期做好收割、整修、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湿地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湿地的整洁美观。
第六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1、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等);
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3、季度电费缴费记录;
4、半年出水水质检测记录;
5、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对所有纳入治理范围村庄的生活污水,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污管网进行收集。建立完善污水管网巡查制度,一旦发现窨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第四章 长效管护模式
第八条 结合我县目前实际情况,现推介3种村级污水处理效管护模式,供各乡镇参考选择。
1、第三方管护模式
以乡镇为实施和监管主体,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长效管护。由第三方对各村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疏通,并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乡镇按合同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并承担监管、考核职责,确保污水收集及处理发挥最大效益。
2、专职工作小组运维模式
由乡镇政府抽调3-4人,成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工作小组,开展各村级污水处理效管护,落实上述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并每半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3、村公益岗位管护模式
各村利用“水管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对各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向乡镇环保专员报告,由乡镇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维修维护。乡镇应每半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if !supportLists]-->第五章 <!--[endif]--> 资金保障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乡镇科学测算,编制申报,纳入县乡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乡镇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乡镇应积极申报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地表水断面补偿资金等环保专项资金,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if !supportLists]-->第六章 <!--[endif]-->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确保设施运行有人监管、有人监测、有人指导。同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纳入各乡镇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设施运行正常管理维护好的予以奖励,对设施管理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单位及乡镇及污水维护专员的管理考核。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